XX市民政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民政局党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促进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市委办《关于印发《中共XX市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党组议事决策过程,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决策。坚决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政府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以及“一把手末位表态”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三条 党组会议上,每位成员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权或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组之上。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求同存异,增进团结,树立全局观念,警惕和反对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倾向,不得因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搞无原则纠纷。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议事范围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具体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需要向市委、政府及自治区民政厅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需要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局系统日常财务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以及工程领域重大项目支出3万元(含3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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