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大会讲话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启动新的行政复议体制
不断提升我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同志们: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升我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大会。刚才,xx同志详细解读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目标任务、方法路径和工作要求,都讲的非常清楚,请大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既定部署,狠抓贯彻落实,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地见效,推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准确把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不断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需要,我想围绕“什么是行政行为?应该怎样行使行政职权?什么是行政复议?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适应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升行政能力和水平”四个问题,和大家交流探讨、共同研究,以此增强坚持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建设法治政府的紧迫感,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榆林大地落地生根。
首先,我们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行政行为?应该怎样行使行政职权?
为了深刻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目的所在,我们首先来学习“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以及应该怎样行使行政职权。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行为。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就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对某一类事所做出规定的行为,例如,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是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件事做出规定的行为。例如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