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政策、措施及公司领导批示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力和管理效率,使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遵循“归口实施、分级督办,实事求是、督必有果,一事一督、结果量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四条 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
(二)公司领导批示的事项;
(三)公司文件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会议决议或议定的事项包括:
(一)公司年度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工作会议、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的决议或议定的事项;
(三)公司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决议或议定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文件规定事项是指公司文件规定应由公司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XX部门作为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督查督办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公司各部门实施督促检查,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就公司重点事项与落实主体和信息反馈主体进行信息沟通,跟踪了解重点事项的落实进度,收集、汇总落实情况的信息并向相关会议或公司相关领导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作为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承办部门,承担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并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有关督查事项。
已明确重点事项执行主体的,由该主体作为落实主体。对虽未明确执行主体,但按照公司部门职责或职能定位可明确划分的落实事项,由承担该项职责的职能部门作为落实主体。对既未明确执行主体,又不能按职责清晰划分的落实事项,由议题提请部门作为落实主体,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第九条 督查督办经办人员工作职责: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十条 办理时限是指督查事项从立项到结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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