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学生寝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寝室管理工作,规范学生寝室行为,构建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寝室环境,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修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二条 学生寝室由学生处、安全保卫处、资产后勤处、物业公司及各二级学院共同进行管理,并按照相关职责执行。
第三条 学生处设立大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寝室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负责寝室纪律检查、文明教育、文化建设、内务评比、分配寝室、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学生住、退宿规定
第四条 凡是学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入学时,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学生按报到流程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 学生寝室住宿费用收取标准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学生临时入住寝室住宿费用由计划账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根据规定缴纳水电气费。水电气费采取使用人平摊自理方式,由资产后勤处代为收缴。
第七条 学生须遵守统一的作息时间。行课期间,22:00前必须归寝;周末、节假日期间22:30前必须归寝。不能及时归寝的,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归寝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经值班人员核实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正常休息,学校于每晚23:00统一断电断网,学生应立即就寝。
第九条 学生要爱护寝室公物,对寝室内个人及公共财产要承担保管责任,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十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规定学制年限内所住宿的寝室一般不变更,严禁私自出让、出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床位的,需结算原寝室水电气费后,在床位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在每月最后一周由二级学院初审同意,宿管中心做出调整决定,调整时间从宿管中心同意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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