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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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xx县政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xx县政府政策解读制度
xx县“政民互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制度
xx县政务舆情应急处置制度
xx县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制度
xx县“政府开放日”工作制度
xx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
xx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xx县政策解读专员制度
xx县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xx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xx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地各部门(以下统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并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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