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

2022-04-24

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xx市、项城市有关工作部署,解决好耕地保护问题,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土地有序流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农文〔2021〕309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土地流转有关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xx办文〔2021〕16号)、《xx市农业农村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xx农〔2021〕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以工商资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一)流转耕地“非农化”


1.整治流转耕地绿化造林问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确需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对20XX年9月国办“非农化”文件印发后新发生的流转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问题,坚决予以清查整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2021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按照最新标准严肃查处整改。对国办“非农化”文件出台前发生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充分论证后,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足额补划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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