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制度(7项)
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为更好的履行中心党委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和决定意识形态工作重大事项,推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领导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听取并讨论中心意识形态工作有关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3)其他需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召开
(1)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中心党委书记同意后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会议由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分管领导召集、主持。
(3)会议由中心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4)因故不能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中心领导,需向党委书记请假;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应列席而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派其他同志参加。
三、会议程序
(1)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分管领导提出。
(2)会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
(3)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中心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委书记签发。
(4)会议内容(含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会议落实
(1)会议决定的问题或事项,各直属单位(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不得推诿拖延,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
(2)对会议决定的问题或事项,在落实过程中需要进行协调、督促时,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查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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