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党委(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集体领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更好发挥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讨论或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党委委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通过参加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会、党组织生活会等向党委报告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情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心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决定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党委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五条 坚持“末位发言制”,党委会讨论议事时,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其他党委委员意见后,最后一位发言。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党委依照职责范围讨论和研究事项包含以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应由党委会议研究决策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详见《会议决策事项清单》。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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