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调研报告(区县)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在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实际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的要求和希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地位和权威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如何深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探讨的问题。
一、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现状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还规定,“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监督法》所设定的监督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以我县为例,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每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代表审议报告的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到“两院”及有关部门。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调查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形式,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司法机关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司法机关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如,开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看守所工作等。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司法机关举行的各种活动。如参加司法机关年度总结会,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旁听、观摩庭审办案以及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大会等。四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对于涉及司法机关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甚至深入司法机关调阅有关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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