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大工委”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和包联单位党建工作的互联互动,实现“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构建街道区域性大党建新格局,结合实际,特制定街道“大工委”议事规则。
一、人员构成
街道“大工委”实行“专职委员+兼职委员”制度,同时吸纳驻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为成员单位。街道“大工委”设第一书记1人,书记1人,兼职委员3-9人。街道“大工委”第一书记一般由包联街道党员领导干部兼任。书记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专职委员由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担任。兼职委员主要从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或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辖区派出所、交警、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党组织负责人中聘任。
二、议事范围
(一)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街道中心工作,结合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及资源优势,共同研究推动物业服务、小区党组织等工作。
(二)讨论研究街道“大工委”自身建设、党组织建设、街道管理、服务民生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三)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统筹区域内党建资源、基础设施资源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源,服务居民群众。
(四)组织动员辖区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指导、协调辖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重大事项,共同探讨解决问题,每年至少为社区办2-3件实事。
三、议事制度
(一)街道“大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共治联席会,一般在每年7月、12月召开。遇重要议事内容可临时动议召开。
(二)参加人员为主要由专兼职委员、各成员单位参加,也可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市级领导,包联工作队队长,上级职能部门、社区党组织、居民群众代表等参加。全文约1638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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