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使用上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
函有公函和便函两种。行政公文中的函指的是公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按照这个定义,凡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都应该用函。
目前,对于函这一文种的使用存在着一些模糊的或错误的看法。比如:有人认为,函不算是正式文件,用函来请求人家批准解决某个问题,不能表达自己谦恭的态度,担心会影响问题的解决。还有人认为,函只是平行的公文,直来直去,“用它来叫我这个主管部门办这办那,小看了本机关”。结果,在实际应用时,常常是各种各样的“请示”“报告”取代了函,出现了处级机关向科级单位“请示”“报告”,平行机关之间相互“请示”“报告”的现象。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切实加以纠正。首先,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准确地选用文种是促进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条件。“全文约803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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