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办会制度(县级)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办文、办会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规范。
一、规范办文
1.减少文件数量。发文应以确有必要为原则进行发文办理。上级文件已有具体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的,不再另行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除党代会、县“两会”、县委全会、三级干部会等全县性大型会议,原则上不印发纸质文件通知。属同一部门、同一类工作、同一对象的,应合并行文,不分别或连续发文。实行文件总量控制,今后每年发文数量只减不增,按近3年发文平均数精简5%,保持文件总量适度。
2.提高文件质量。文件内容要符合中央、省、市精神,注重与现行政策保持连贯一致,切合我县实际,力求突出主题、“开门见山”、文风简练、措施明确、重点突出。各发文部门要加强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对不符合上级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加强文件的备案审查,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及县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禁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
3.控制文件规格。分别属于党委、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政府名义单独行文,不联合行文。可由部门行文的,不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确需行文的,由对口部门行文。严格执行文件印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文件印发范围和印发数量,不乱发、滥发文件。
4.严格办文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按照要求行文。未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的代拟稿,不得直接送请领导签发或直接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门工作需以县委、县政府或两办名义发文的,需征求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后,提前7个工作日(两办联合行文需提前14个工作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文件。
二、规范办会
(一)明确会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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