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办会办事相关事项规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率和质量,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办文相关事项规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 6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只需做一般性修改的,须在会后 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印发前,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发文需抄送市政府。
(三)部门间文件会签时限和办理要求。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和说明。
(四)全市性重要工作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 5 个工作日内代拟完毕,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市政府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牵头起草部门须在 1 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印发。
(六)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承办单位原则上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将代拟稿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
(七)市政府各部门在参加省级以上会议后,应于会议结束后 3 日内,将会议主要精神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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