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住建局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实施方案范文
为做好xx(参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转任或调任方式进入地方行政公务员编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参照xx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公务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2019〕2号)规定,结合住建局《三定方案》和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决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职匹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
二、资格条件
(一)调动资格条件
通过考录、军转安置及机关公务员(50周岁以下)调入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已进行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拟任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可按转任方式交流进公务员机关,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调动程序和相关定办理。(大组发〔2019〕2号第二条规定)
(二)调任资格条件
1.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国有企业人员调入地直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国有企业中比照科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事业单位科级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副高职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人员。
2.具备公务员法及配套法法规规定的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即: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5年;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不含试用期。
3.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对调任资格条件适当调整的,应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三、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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