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调研报告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乡村振兴要坚持全面振兴,通过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这为新时代重塑乡规民约的乡治功能提供了广阔舞台。作为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规范体系,乡规民约在传统乡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为今天的乡村振兴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乡规民约的内涵
董建辉在《明清乡约:理论演进与实践发展》中称“乡规民约”是乡里百姓从实际生活的需要出发,通过相互合一的方式订立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杨开道在《中国乡约制度》中指出“乡约制度是由士人阶级的提倡,乡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教化方面去制裁社会的行为,谋求大众利益。《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其解释为“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从中可以归纳出乡规民约的一些本质特征:一是乡规民约的地域性,乡规民约不具有国家法的普遍性,只在其形成的地域,即乡里中发生效力。二是民间性,乡规民约是村民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是村民意识自治的产物,不代表国家意志;尽管在乡约的发展历程中,到了明清时期部分乡约带有了半官方的色彩,但是就其主流而言,民间性始终是其最突出的特征;三是自律性,乡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更多的是靠村民自觉遵守与维护,而不是靠国家公权力推行。综上述,乡规民约可以界定为一种自下而上产生于农村本土,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民间法。它融合了本地域的风俗习惯,乡土人情,代表着本地域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标准,比起国家法更容易得到村民情感上的认同。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基础性地位,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有效应对乡村治理主体、客体和环境等各种因素的深刻变化,探索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途径,是我国当前和未来乡村治理建设的重大课题。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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