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从而提出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要求,这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落实党委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意义
1.坚持党管国有企业的政治需要
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对国有企业党委的地位作用,作出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新的重要定位。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而且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政治要求。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落实党委“前置程序”要求,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突出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真正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党委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大经营风险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可以有效避免决策中“一言堂”“拍脑袋”等现象,也可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效防止借“重组”“混改”“破产”之名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这些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凡是党组织作用发挥好的国有企业,公司都能健康发展。
2.发挥党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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