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 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苏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扬发〔201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我办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为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办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本单位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与根本任务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以及省局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提高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2、根本任务。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依法行政三大任务,大力实施机关党建工作创新工程,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为推进湖区现代化渔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组织设置与隶属关系
3、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按照《条例》第六至十条规定切实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支部设在大队。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的各级基层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办公室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机关工委批准。提前或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须事先报经机关工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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