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决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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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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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
督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县内、县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县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县人民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
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
县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
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根据需要,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议。
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起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文约4915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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