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建设调研报告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金融机构要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资源的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前,相对贫困县金融市场主要为当地巩固脱贫攻坚和促进乡村振兴服务,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①,但仍存在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双侧抑制、金融生态环境欠佳等客观问题。这些问题导致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选择原则将金融业务下沉到相对贫困县的意愿不强。长期来看,这会影响相对贫困县金融市场发展的可持续性。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是促进当地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对金融市场建设进行有效干预,积极调动金融资源,提高资金分配效率,优化当地金融生态环境,解决相对贫困县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和金融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能够促进相对贫困县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研究发现,相对贫困县与非贫困县的金融资源分布表现为非均衡性,且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服务在贫困县和非贫困县显著不同。进一步而言,金融发展对相对贫困县与非贫困县的作用也显著不同。[4]已有研究成果也表明,欠发达地区需要政府和市场的良性联动才能够构建金融扶贫的长效机制。一方面,根据“金融约束论”和“市场增进论”,相对贫困县政府可以通过有效的政府干预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等问题,促进地方金融供给趋向帕累托最优。另一方面,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和麦金农的金融发展理论,在分税制实施后,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主动性表现得越来越强。政府干预是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融市场对政府干预具有内生需求,政府干预通过与市场机制融合,进而提高金融发展水平。然而,政府干预也常常出现“瞄准偏误”问题,从而引发了关于贫困地区政府干预金融市场边界的讨论。尽管已有成果对相对贫困县农村金融市场或金融扶贫效果的相关研究较为丰富,但鲜有对以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为主体的研究,也缺乏对政府干预效果的总结梳理。随着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相对贫困县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重点从服务全面脱贫攻坚逐步向乡村振兴过渡,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界限不断受到动态调整,对这一现象的理论探索有待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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