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三治”方略调研报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乡村处于国家治理的底层,为解决乡村的可治理性,有关文件把乡村界定为乡镇及其以下行政区域,包括乡镇和行政村(自然村)两个层次。依照此标准统计,我国大约有xxxx个乡村组织,乡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xx%。基层治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县乡一级的政府部门,或者指城市社区一级的部门,以及各行政部门的职能部门”。乡村治理成效不仅影响乡村自身发展,更牵涉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自治、法治、德治”(以下简称“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乡村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我们要认真研究乡村治理进程中“三治”方略的内涵、作用和实施进路等问题,揭示乡村“三治”方略的内在逻辑和制度安排,夯实乡村社会治理这个根基,助力乡村良政善治的达成。
一、“三治”方略的内涵、体系、内在机理
根据中央文献资料和有关文件,乡村基层“治理方略”是指经过精心设计并通过实践运用、检验且效果良好、显著的手段和策略。所谓“三治”是乡村各级组织按照我国治理体系进行的“自治、法治、德治”。目前在社会治理上,一般都把乡村基层治理定位于村级治理,“三治”是基本方略。
(一)“三治”方略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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