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浅谈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建议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进对代表的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代表的监督包括选举监督和履职监督,本文针对代表履职监督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代表履职监督的现状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强,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罢免活动已屡见不鲜。但是,不可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督意愿、提出监督要求、实施监督行为被斥为“非组织活动”;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行权,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
“哑巴代表”,有的甚至利用代表身份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选民监督乏力。有的选民不懂监督,对人大制度不了解,没有认清选民
与代表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知道有监督代表的权利。有的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发挥作用的现状不满意,认为对代表实施监督意义不大、与自己关系不大,因而不愿监督。代表基本上都是行业精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选民不敢监督。
2.代表责任不明。有的代表重视享有权利却忽视法定义务,把代表身份当
作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荣誉感强而责任感弱。同时,现行法律对代表履职达到什么程度和状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为代表消极怠职提供了绝佳掩护,导致出现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尴尬局面。
3.监督层级单一。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特别是下派代表的认知,大多来
源于代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履职的有限机会,仅靠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唯一层级的监督主体实施监督,显得不够全面。同时,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履职要求涵盖方方面面,由单一主体实施对代表的专门监督,难以避免监督不到位的状况。
4.处置规定粗疏。目前,对代表职务的法定处置方式,除主动辞职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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