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校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范文汇编大全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成员。
三、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委会议。
四、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党委会议由党建办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校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校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党校中心工作,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全校“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高效决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科室。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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