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签报”与“请示”是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常见应用文体。由于二者都具有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功能,究竟该使用“签报”还是“请示”,给文秘工作者带来不少困扰。笔者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用法进行分析探讨。
一 、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
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其中第5类为报告、签报。1951年9月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第1类即为报告、签报。1957年10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文种类仍为7类12种,其中第3类为报告、请示,这次变化“签报”被“请示”取代,仍与报告为一类。经考证,“签报”从1956年的《意见》开始,便由正式文种“退居二线”,在一些单位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虽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等“重出江湖”,也仅作为单位内部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的非正式公文,且不宜在单位之间使用。而“请示”从《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公文种类的历次调整中都作为法定文种保留了下来,一直延续至今。总之,在现行公文管理体系中,“签报”是内部专用的非正式公文,“请示”是通用的具有法定地位和规范体例的正式公文,二者虽在演变上具有一定的渊源,但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语。
二、适用范围不同
“签报”与“请示”虽然都有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之功用,但在实践中二者的适用范围却大相径庭。签报适用于单位内设机构向单位领导人员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内设机构职权范围之外,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之内,需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直接定夺,或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后进行批示。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事项,本机关无权做出决定和处理,比如重大项目投资、重要干部任免、经费拨付等,需要上级机关进行决策,最终反映上级机关的态度、意志和主张。简言之,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用签报,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用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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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的行文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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