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量化廉政风险防控惩治措施,筑牢全市干部群众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将权利关进笼子,一项权利对应一条违纪处分措施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全市xx队伍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市干部群众和各单位。
第三条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队、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队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由局级党委统一领导,xx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xx局司令部、政治处按照管理权限、处分批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协同办理。超出xx局管理权限的,xx局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适用处分
第五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给予降职(级)或降衔(级)以上处分:
(一)军事业务训练工作
1.在业务训练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侮辱、打骂、体罚以及变相体罚战士,侵占他人利益的;
2.在考核验收中,收受考核对象好处,违反考核规程、标准,主观上决定考核成绩或篡改考核成绩的;
3.在重点单位熟悉演练中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
4.在业务指导、战例研讨、战评过程中不深不细,应付了事的;
5.在专项活动中,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的。
(二)机关管理工作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
2.在公务活动中虚报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
3.在机关采买、公务接待中指定商家,吃取回扣的;
4.在物资福利发放中,擅自提高或降低福利标准、增加或减少享受福利人员,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
(三)网络数据管理工作
1.在网络管理过程中,不遵守规章制度,擅自批准接入政务网络的;
2.在数据管理过程中,不按照管理规定,擅自删除或增加灭火救援和防火监督数据的。
(四)灭火救援工作
1.在接警过程中,态度蛮横,消极作为,不履行接警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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