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与对策
20xx年x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办理通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力军。为此,xx市S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S区院”)组织力量,对20xx至20xx年间本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深入调研。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与该时间段内xx名在矫未成年人一对一访谈、与司法矫正工作人员座谈、开展司法所巡查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更有针对性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升监督效果。
一、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一)在矫未成年人和矫正工作人员情况
1.在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年龄方面,入矫时xx周岁以下x人,xx至xx周岁xx人,xx周岁以上xx人;解矫时未满xx周岁的x人,已满xx周岁的xx人。罪名和刑罚方面,犯盗窃罪xx人,故意伤害罪x人,聚众斗殴罪x人,其他类型犯罪xx人,且均系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身份特征方面,男性xx人,女性x人;无业人员xx人,学生xx人,打工x人。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在人员数量上,S区共有xx个司法所、xx名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另有司法协管员xx人。在人员配备上,大多数司法所为“x名专门工作人员+x名司法协管员”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专业素养上,大多数矫正工作人员不具有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
3.矫正小组的情况。此次调研的xx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除x人档案中无矫正小组成员内容外,另xx人的矫正小组均由x-x名成员组成。各组组成人员差别较大,虽然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但仅有x个小组将教师、监护人纳入矫正小组,x个小组将社会志愿者纳入帮教小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儿童工作相关人员几无参与。
(二)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20xx年x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S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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