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馆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馆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单位正常运行,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馆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馆各处室及档案事务服务中心各类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人员。(以下各处室含直属单位)
第三条 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原则,实行统一调配管理、统一维修改造、统一规范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以及业务技术用房和其他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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