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创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争创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根据xx、xx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xx市创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和xx市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提升行动自觉、凝聚行动共识、汇聚行动合力、务求行动实效,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新时代xx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各族群众利益需求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民族团结的环境优势转化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品牌优势。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增强创建活动的实践特色,提高创建活动的感召力、亲合力和影响力,使创建活动更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三)点面结合,全面推进。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
(四)分级创建,同步实施。根据各类创建标准,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宗教活动场所,联动同步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行分级命名,动态管理,努力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始终具有典型性、先进性、时代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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