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篇)支委会会议纪要
支委会会议纪要
(16篇)
篇1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本部分工作流程仅提供有关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工作项目及主要议程,其具体内容和样例,请参照党代表大会组织工作流程相关部分。
(一)筹备阶段
1、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应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开党委会分析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条件具备,应讨论决定: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和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及选举办法;下届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两委”委员选举方式。(注: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因其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人数多,为便于工作确需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
如尚不具备条件,需向上级党组织写出延期召开大会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延期。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党委会做出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关于召开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受双重领导的党组织,应同时抄报上级协管单位党组织。
请示的主要内容是:大会召开的时间、指导思想和主要议程;代表的名额、构成比例、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下届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和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选举办法等。
请示的时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请示上报的时间没作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党的基层组织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时限呈报请示;上级党组织没有要求的,也应主动提前呈报。一般说来,党的基层组织应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半月前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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