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法治信仰情况的调研报告
20XX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作出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重要论断;“七五”普法和“八五”普法都将“培育公民法治信仰”作为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强调,“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充分表明法治信仰对于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党员干部的法治信仰状态不仅影响其法治实践的成效,也成了民众判断法治是否值得尊重和信仰的重要依据。所以,党员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形成并坚守自身的法治信仰。
一、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基本内涵
法治信仰是人们从内心认同法治的价值,希望通过法治手段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并自觉遵守和捍卫法治,维护良法的权威,将法治作为衡量自己行为标准的一种心理倾向。
(一)法治信仰与法制信仰。法制信仰强调的是对规则条文、法律制度的信仰,要求人们对社会治理规则普遍服从。人们信仰法制,并不代表社会处处充满公平与正义,不存在压迫和剥削。因为信仰法制和依赖“人治”并不冲突,甚至法制可能沦为“人治”的统治工具。法治信仰强调的是社会中每一个主体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就要求公民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应该懂得法条的内在精神,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尊重行政、司法主体合理的法律行为。所以,法制信仰是初级阶段,法治信仰才是最终归宿。
(二)法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宗教信仰所信仰的对象是一个虚构的万能者,是信仰者对当前现实生活极度失望,从而寄希望于虚无缥缈的上帝。所以,宗教信仰要求信众对宗教绝对服从,信众不需要经过任何逻辑推理验证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宗教的教义和信条,这样的信仰更偏向于消极信仰。而法治信仰则是一种积极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建立在合理的、理性的逻辑推理和价值验证基础上的信仰,是人们通过广泛的实践检验,对法治逐渐产生信任、尊重以及依赖的情感,从而将其作为信仰对象的一种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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