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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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高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校师生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属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确保我校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各校区及教职工住宅区等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发生在学校内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教职工健康造成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S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冠肺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我国尚未发现的疾病以及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疾病;
(2)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S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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