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共中央在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逐步提出并由中共十五大正式确立的。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他把此前“以法治国”的提法改为“依法治国”,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一论述表明,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设想已渐趋成熟。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〇一〇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项重大方针确定下来,并提出了具体任务和要求。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还把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法治。“法制”只是“法治”的内容与形式之一,“法治”则是治国理政的方式与方略。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确立,是新时期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以此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阶段,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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