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措施范文(1)
一、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
1.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问题应当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及时向上级(派出)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2.实行权力运行专题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就所在地区(单位)“一把手”在行政审批、资金分配、选人用人、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行使权力情况,每年向上级(派出)纪检监察机关专题报告一次。
3.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上级“一把手”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应当开展任职谈话。上级“一把手”要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对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反映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新任职“一把手”任前廉政谈话,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主谈,并发出书面的廉政提醒函。
4.抓实做细述责述廉。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书面述责述廉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对述责述廉报告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予以审查把关。结合年度党建述职工作,各县市区党委、行业党委“一把手”开展现场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政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的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
5.细化“一把手”政治监督评价。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本地区(单位)“一把手”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内容作出具体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廉政档案,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一律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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