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骨干培训会发言:深化思想认识严格监督执纪有效推动践行“四种形态”落地落实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一、着力凝聚共识,准确把握践行“四种形态”本质内涵
“四种形态”内涵丰富、意蕴深刻,必须在掌握体系、领悟要义、强固指导上下功夫求实效。一要充分认清从严治党的一贯方针。从历史思考回放、深化标本兼治、党的方针政策等角度,全方位领悟其中包含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认清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党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四种形态”继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是新形势下执纪方式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我们党最讲原则、最讲政策的重要体现,是纠正以法代纪思维定势、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等观念的重大举措。二要切实厘清抓大抓小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监督问责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往往都是先从思想蜕变、道德堕落,进而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一顿饭、一包烟看似不起眼,却极可能种下发生问题的“种子”,如果能够在其刚刚违纪、发生量变之初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就不至于使量越积越多,进而发生质的改变。我们要深刻领会、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正确处理“极极少数”与“绝大多数”、“小毛病”与“大问题”、“破纪”与“破法”、“轻处分”与“重处理”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三是牢固树立关口前移的执纪观念。“四种形态”反映了当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克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以“四种形态”为基本遵循和标准,做到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视情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轻微违纪就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严重违纪就立案查处,涉嫌违法就移交司法机关,切实体现处理个别人是为了教育全文约2672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