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提出哪些法律问题
从导航软件中的“数字人”指路,到直播电商中的“虚拟主播”,再到最近爆火的ChatGPT,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的快速演进和数据规模的快速增长,人工智能的应用已经渗入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不断被运用于写作、绘画、编曲和视频制作等创造性生产领域。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极大地提高了行业生产效率,但也隐藏着法律与伦理的挑战。
人工智能生成的画面、文字等内容有版权吗?这是我们需要首先思考和回答的问题。能否享有版权,取决于“创作”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享有版权,那么权利主体是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的设计者、研发者、投资者、管理者、实际操控者等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的归属如何确定或分配,目前也尚无明确规定。
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可知,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确涉及人类思想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满足成为“作品”的要求,应当享有版权。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而版权的归属应当属于自然人。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看似机器生成而非人类直接完成,但其实质却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当前人工智能创作主要包括训练数据输入、算法模型构建和最终结果生成阶段,无论是训练数据外部调整还是算法模型人工纠偏,人工智能创作依旧处于自然人的控制之下,人工智能创作无法脱离自然人的智慧支持,可以被视为自然人先前智力成果的延伸,体现的是开发者的思想与脑力劳动。而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考虑合同约定优先,以使用主体为中心和以投资主体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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