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工作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备案审查植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厚土壤,是立法活动的最后一环,是纠正立法错误的最终屏障,一头连着捍卫国家法治的宏大使命,一头系着守护民众权益的细节关怀。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决定的形式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专门规定,该决定明确要求“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载体”。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立法权,不仅体现于事前的“开门立法”等活动,也应当体现于对立法良莠的事后评价。在备案审查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着眼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更为完整地保障民众的立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完善人民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机制,拓宽参与备案审查的广度。备案审查制度为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立法提供了一条直接的途径。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启动审查程序。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了不少不合时宜且又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过去有地方性法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缴同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有违“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和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审查建议后,及时进行研究处理,与有关制定机关就法规修改方案交换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机关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并督促有关单位出台具体办法,处理结果得到社会各方面认可。这一鲜活生动的案例,正是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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