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突出抓早抓小,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X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政约谈,是指县委、县纪委对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在履行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方面,采取约见谈话方式进行早提醒,早打招呼,并督促其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发挥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二)县级各部门、各镇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三)县属国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四)省属驻X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
第四条 约谈主体
(一)县委书记约谈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县级部门、镇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县委书记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工业园区、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约谈县级部门、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书记同县检察院检察长对部分县级部门、镇乡班子成员进行集体约谈。
(三)其他根据安排需要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方式
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约谈一般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约谈种类
(一)常规约谈。即根据约谈工作年度安排,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常规廉政约谈。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和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省、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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