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县委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常委会领导下,受县委书记委托,全权负责县委有关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工作。
一、议事范围
1.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重大改革问题;
3.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认真研究政策、实施创新突破的事项;
4.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决策原则。凡属议事范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系统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多种方案备选择优决策,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
3.坚持提高效率原则。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适应推进工作需要,在科学民主依法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拖不议、久议不决。
4.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原则。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程录像。除保密内容外,凡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其决策程序、方法和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选择适当方式和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决策建议由相关部门提出,也可由县委领导直接提出,经分管成员牵头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副组长—组长审核同意。县委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重大事项,由该决策建议的提出部门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决策议题原则上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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