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激励干部勇于担当的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激励全区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吃苦者吃香、有为者有位、优秀者优先”的良好导向,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1.鼓励支持园区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和目标绩效管理,探索推行“聘任制”和试行“年薪制”。
2.重视事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作用发挥,对表现突出的事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在年度考核评优、目标绩效、职务(职称)晋升、调任等方面优先考虑、重点倾斜。
3.充分发挥各单位党委(党组)管理、激励退出领导岗位干部的主体作用,对履职成效好的干部,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建议,其全年目标绩效经区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可突破绩效系数适当提高标准;对未认真履职的,扣减相应目标绩效奖。
第二条 重大工作表扬嘉奖
4.区委、区政府对在基层dj、产业发展、全面改革创新、招商引资、项目资金争取、园区建设、重点项目推进、征地拆迁、脱贫攻坚、信访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国防建设等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评选创新担当特别贡献奖(集体20个、个人50名)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单独奖励,被表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比例提高至20%。
5.被区委、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表扬的干部,参照公务员嘉奖标准进行奖励;被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表扬表彰为先进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表扬为先进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参照“三等功”标准奖励。
6.建立重大贡献记实制度,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工作表现突出、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受到区委、区政府及以上综合类表扬表彰且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统筹,优先予以晋升;对获得中央、省委、市委表彰表扬的乡镇(街道)、部门党委(党组)书记优先向市委推荐为副县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对其他表现优秀的干部,区委优先提拔重用、交流任职。
第三条 赋予基层单位更多的自主权
7.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要求,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适当增加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干部推荐和班子调配建议权、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权和目标绩效调控权的权重,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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