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控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是本县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县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工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各类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歌厅、影剧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八)卫生健康局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县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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