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
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
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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