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公文标题的“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标题中能否使用“请”“请求”“申请”之类动词?这在公文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要求平行机关或下级机关报送材料时要不要用“请”?作者结合公文写作与处理实践,谈几点看法。
文风,作为公文撰写者内在政治素养、思想品质、道德情操及写作目的、态度的外在映射,在整个公文写作活动中占据核心地位。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我们大力倡导并积极践行“短、实、新”的优良文风。这一文风要求公文撰写者在行文中做到准确鲜明,语言表述要切中要害,不模棱两可;同时强调平实得体,避免浮夸矫饰,力求贴近实际,贴近工作,贴近生活;更需注重简洁精练,以最少的文字传递最多的信息,切实提高公文的执行效率与指导效能。
上级机关在制定和发布公文时,应充分考虑下级机关和平行机关的感受,摒弃高高在上的姿态,通过亲和而富有建设性的行文方式,有效拉近上下级关系,增进横向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这就意味着,“请”字在公文中的运用不应仅限于上行文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情境,同样也应在平行文和下行文中得到恰当体现。例如,在向下级机关布置任务或提出要求时,采用“请予办理”、“请协助”等表达方式,既体现了尊重与合作的精神,又能有效地推动工作的落实。而在向平行机关征求意见或寻求支持时,一句“请提供宝贵意见”或“请协助共同完成”,则能展现出诚恳谦逊的工作态度,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和谐共事。
总之,无论上行文、平行文还是下行文,恰如其分地使用“请”字,不仅能够彰显出平等相待、尊重协商的新型政商关系理念,更能充分发挥公文在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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