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委*《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通过探索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畅通党员队伍“出口”,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推进丘区经济文化生态强县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意识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制定不合格党员评判标准,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有下列十种情况之一的党员,应认定为“不合格”:
1.理想信念缺失,推崇西方价值观念,信仰宗教、邪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思想、行动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敢担当,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或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兵役法等行为,影响较坏;
6.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拉帮结派,造成单位或村(社区)矛盾复杂化;
7.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盗窃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
8.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9.有“三不”行为,即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10.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
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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