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在新形势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当前,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要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主张立法内容的科学性,而且强调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不仅努力使每一项反腐败国家立法都科学有效管用,而且使其反映人民意愿、彰显法治精神,因时因需、循序渐进、由表及里地构建起一套“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在立法中尊重和体现腐败治理规律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彭真曾说:“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首先就要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最大的“实际”就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必须站在反腐败斗争的新征程新起点上,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作出了“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这一重要判断。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主要还是以事后干预为特征、以个体惩治为目标,“重惩治、轻预防”的问题较为突出。惩是为了治,治标更要治本。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发挥作用、产生实效,应当深刻把握权力运行规律。一是进一步在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权力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上下功夫,尤其注重权力配置的平衡性、权责一致的相称性、权力运行的程序性,把“制度的笼子”扎稳、扎牢、扎严,有效提升立法在预防腐败方面的效能。二是牢牢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聚焦腐败易发的权力环节,重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减少直到最终消灭权力设租寻租机会,构建针对腐败衍生环节的严密法律体系。
着力提高反腐败立法的精细化、体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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