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形及审计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如何准确理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呢?我们从不同渠道整理了10种情形的权威答复,供参考。
1.怎么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某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编列采购一批计算机、打印机,预算金额1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实施采购过程中,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分别实施询价方式采购。这样算不算规避公开招标?
答:如果该项目预算作出了调整,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就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如果没有上述情形,那么就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2.请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中的”同一品目“,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指的是第几级即编码为多少位?
答:同一品目是原则性规定,可以是一级编码也可以是二级编码,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原则上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
3.请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答:“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4.政府采购“同一品目和类别”怎么理解?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将床、桌、架等单独作为第三级目录列出,有各自的编号。那么,这些产品就分别是一个单独的采购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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