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4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阿勇,男,现年42岁,汉族,某公司员工,现住略。
被告:阿芳,女,现年45岁,汉族,某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阿梅、儿子阿俊年龄均在18周年以上,其愿意与谁一起生活由孩子们自愿选择父母任一方;
3、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其中现金近叁万元,是今年所得征地补偿款,已由被告掌握使用,原告愿意放弃分享;另有一栋还建楼房二间四层(每层约130平方米),应立于子女名下,由子女所有,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占用。
事实和理由:
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于*年元月经亲戚介绍结婚,并于*年1月生育一女,取名阿梅,现已22岁;于*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阿俊,现年20岁;两个孩子现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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