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狄仁杰故事看唐代司法制度
电视剧《大唐狄公案》的热播使许多观众不仅被狄仁杰高超的破案本领所折服,而且对唐代司法制度也充满了好奇。当然,电视剧里涉及的狄仁杰断案和唐代司法制度有许多虚构的成分。那么,历史上真实的唐代司法制度是什么样的呢?管中窥豹,一叶知秋,我们不妨通过史书中记载的狄仁杰的真实故事来了解一下唐代司法制度。
据《新唐书》记载:狄仁杰“稍迁大理丞,歳中断久狱万七千人,时称平恕。”从这个记载来看,狄仁杰曾担任过“大理丞”一职,也就是说,他的确当过“法官”,他任职的大理寺就是唐代中央司法机关之一。唐代的司法机关包括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两大部分。中央司法机关相对复杂,包括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掌鞫(jū,审问)狱,定刑名,决诸疑谳”,主要负责审理朝廷百官犯罪以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大理寺的官员有卿、少卿、正、丞等官和众多的属吏。《唐六典》规定:大理寺卿主管邦国折狱(判决诉讼案件)详刑(断狱审慎)之事。狄仁杰所担任的大理寺丞则“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即分管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所以大理寺丞对案件定罪量刑是至关重要的。
刑部是尚书省的六部之一,“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审查核实)谳(yàn,审判定罪)禁之政”,具体职能主要包括:参与法典的制定与奏改;根据规定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呈送的重大案件,并具有复核和驳正之权力;受诏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如“三司推事”;参与大理寺等司法部门法官的选拔任用工作;等等。按照唐制,凡是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刑部在复核时不同意大理寺的审判,需打回重审。如果达不成共识,最后由皇帝裁定。可见,大理寺与刑部在案件审判上,其地位是平等的。这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出现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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