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风清气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管理人员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正职管理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管理人员;
(二)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在职半年以上非管理序列人员。
第三条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具有重要经济决策权限岗位的任职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按规定对本公司、本中心(业务条线)、本部门的经济决策、风险管控、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管理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其管理权限确定。
第七条 集团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集团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考虑回避。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保证集团审计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一由集团审计部负责。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行政、人力、财务、信息、法务、风控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集团审计部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集团审计部的副职管理人员或者同职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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