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在纪律审查中要严格履行作证义务
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党委原书记曾孝恩涉嫌贪污惠农资金等问题。调查期间,曾孝恩指使证人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曾孝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科员孙宝义在人民银行党委对呼和浩特中支党委巡视期间依旧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他自认为基层人民银行纪检部门无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组织的多次谈话不屑一顾,甚至让相关人员为其作伪证。在组织掌握大量线索后,其仍坚称“真实”采买过报销物品。在组织多次提醒和教育挽救时,以“不知道”“不清楚”“记不清”为借口消极应付审查。20XX年5月,孙宝义因涉嫌贪污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孙宝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XX年5月,孙宝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以上案例都存在组织调查审查期间不配合作证的情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审查是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进行的立案审查活动,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惩治腐败、严明党纪的重要手段。纪律审查贯通监督执纪问责、连接监督调查处置,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保证定性准确、处罚得当。这使证人证言成为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党员根据亲身经历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知道的事实,为纪律审查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确保纪律审查结果全面公正,这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是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障碍设置和蓄意干扰,不仅妨碍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纪律审查成本,破坏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