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两微一端”及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公司“两微一端”及新媒体管理,促进xx公司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xx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实施细则》《xx公司舆情应对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精神,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媒体是指xx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公司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人员以工作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
第三条新媒体是xx公司、所属各项目公司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职工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动群众,汇聚正能量,更好地为xx公司经济文化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第四条xx公司各部门、所属各项目公司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有关新媒体。
第二章设立和关闭
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以机构名义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开通后30个工作日内向xx公司党群工作部(以下简称“党群工作部”)备案。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头像应符合环境公司企业宣传有关规定,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报所在单位同意、备案。
第六条xx公司本部明确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审核,党群工作部和工作人员负责新媒体账号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各项目公司应当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总责,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新媒体账号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
第八条新媒体账号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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