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不满意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价机制
去年以来,xx县根据中央、省、市信访制度改革和依法治访工作部署,积极探索运用不满意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价“2151”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了一批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较好地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信访形势持续向好。其主要做法和经验,在今年全省信访工作会上进行了交流推广。
一、“两个平台”同步建,确保评价“全覆盖”
按照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乡两级分别成立评价机构,县级评价机构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镇乡评价机构负责人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县、镇乡分别设立评价工作办公室,由本级群众工作部门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县乡两级分别建立不满意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价人员资源库,评价人员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较高威信、较强群众基础、较强工作能力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网友代表、村(社区)离任干部以及信访人的邻里、同事中进行选择。同时,建立与被评价信访事项相关人员回避制度,保证评价公正性。
二、“一条底线”定范围,确保评价“可操作”
评价范围由县乡两级分别确定。县评价小组原则上应将国家、省、市、县、镇乡已经办理的信访不满意件纳入评价范围;镇乡评价小组应将经村(社区)调处三次并有调解意见,当事方仍不满意的矛盾纠纷,经镇乡调查处理并有处理意见信访人仍不满意的信访事项等纳入评价范围。同时确定一条底线,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政策性群体信访事项、历史遗留问题因时间久远解决问题的客观条件已经缺失的信访事项等,不得纳入评价范围。
三、“五步闭合”严程序,确保评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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